社会调查报告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价值和证明路径  

Evidence Value and Proving Methods of Social Investigation Report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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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恬漩 Luo Tianxuan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2期97-107,共1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项目号:22AZD060)阶段性成果;上海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人工智能基础理论与关键核心技术”(2021SHZDZX010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愈加频繁。然而对于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代表的社会科学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司法实践莫衷一是。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可从两方面证成:一是基于科学、规范的社会调查方法所形成的内容客观、真实的社会调查报告符合证据的逻辑要求;二是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范分析也能得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证据资格。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证据方法不断升级的必然结果。就法定形式而言,最恰当的方式是将社会调查报告设为新的证据种类,即社会科学证据,或在现行法规范下将其解释为鉴定意见也合适。鉴于社会科学证据的特殊性,其证明对象的范围、质证方式以及证明力补强等方面应有特殊规范要求。

关 键 词:社会调查报告 社会科学证据 证明 证明力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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