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与公安法制工作研究——以上海市为例  

Research on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and on Public Security Legal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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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课题组 Research Group of the Legal Division of Shanghai Metropolitan Public Security Bureau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安研究》2024年第1期5-12,共8页Policing Studies

摘  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原有的行政复议职能将不再行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将从“条块结合”的管辖体制转变为“条块分离,以块为主”的体制,集中了复议资源的同时也削弱了条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能。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前后的工作衔接,持之以恒地发挥好公安法制条线指导、协调、服务基层的功能,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从执法办案、重大法核、指导监督、沟通协调等职能入手,一方面积极做好复议体制改革过渡期的衔接工作,确保体制改革顺利落地。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并强化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以应对日益严格的复议监督和司法审查。

关 键 词:行政复议 公安执法 指导监督 沟通协调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31.1[政治法律—法学] 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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