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在船舶处于“停泊、作业”状态期间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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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京烁 樊仁贵 薛善国 

机构地区:[1]宝山海事局 [2]上海港引航站

出  处:《中国港口》2024年第2期40-44,共5页China Ports

摘  要:《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于AIS的开启规定,从法律解释、AIS开启必要性等角度分析,应当适用于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等3种状态,以便更好地保障航行安全、提升航运效率、维护水域清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简称《海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要求“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关 键 词:航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AIS 航行数据 防治污染 自动识别 《海上交通安全法》 停泊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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