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立法性决定,为推动备案审查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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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舒颖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山东人大工作》2024年第3期57-57,共1页

摘  要: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以决定的形式对备案审查制度作出立法性的专门规定。坚持有件必备,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备案范围,加强备案工作“备案审查是一项制度、两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指出,备案是基础,审查是核心。在重申“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两高’司法解释依法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基础上,《决定》创新性地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贸港法规单列为两类独立的法规类型予以备案。

关 键 词:备案审查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立法性 经济特区法规 地方性法规 监察法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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