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影响力有限的香港地区企业字号获司法保护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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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晴 孙建英 洪婧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5期86-90,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囿于字号使用方式的局限性及使用范围的地域性,针对在我国内地影响力有限的香港地区企业字号与内地企业字号之间的冲突,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避免混淆等原则,依法处理。倘若注册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本身不具有恶意,也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则可在综合考量双方使用涉案字号的方式、经营范围的重合度及消费群体认知等因素的基础上,秉持尊重已有稳定的市场经营格局之理念,依法确认相应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在具体的字号使用过程中仍需厘清权利边界,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以免造成实际混淆。

关 键 词:在先权利 司法保护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权利边界 企业字号 不正当竞争 公平竞争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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