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莒洪源
机构地区:[1]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出 处:《北京观察》2024年第3期56-57,共2页Beijing Observation
摘 要: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在吸收浙江、上海、深圳、海南等地区强制注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设“强制注销”制度,为行政机关主动清理“僵尸”企业提供了上位法依据。随着营商环境改革深入推进,在健全市场退出制度规则方面,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完善简易注销、除名登记等多元化市场退出渠道,取得显著成效。但对于已丧失经营能力、股东失联、长期怠于清算的“僵尸”企业往往无法通过简易注销、除名等制度退出市场。长期以来,登记机关也因没有强制注销的法律依据,无法对此类“僵尸”企业清理,使得其长期占用各类市场资源,对营造良性循环的企业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冲击。
关 键 词:登记机关 新《公司法》 良性循环 上位法 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部门 显著成效 除名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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