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业强制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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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莒洪源 

机构地区:[1]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出  处:《北京观察》2024年第3期56-57,共2页Beijing Observation

摘  要: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在吸收浙江、上海、深圳、海南等地区强制注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设“强制注销”制度,为行政机关主动清理“僵尸”企业提供了上位法依据。随着营商环境改革深入推进,在健全市场退出制度规则方面,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完善简易注销、除名登记等多元化市场退出渠道,取得显著成效。但对于已丧失经营能力、股东失联、长期怠于清算的“僵尸”企业往往无法通过简易注销、除名等制度退出市场。长期以来,登记机关也因没有强制注销的法律依据,无法对此类“僵尸”企业清理,使得其长期占用各类市场资源,对营造良性循环的企业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冲击。

关 键 词:登记机关 新《公司法》 良性循环 上位法 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部门 显著成效 除名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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