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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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嘉存 张豪 

机构地区:[1]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4年第1期59-59,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基本案情。2022年12月,甲(16周岁)与乙因琐事发生纠纷。2023年4月5日晚,甲与丙(15周岁)从某台球厅出来后,看到乙与被害人丁等人在台球厅门口的夜市摊吃饭,遂给戌(14周岁)打电话,让其过来帮忙打架。戊携带电棍与己(15周岁)到约定地点找甲、丙,四人一起到乙、丁等人吃饭的夜市摊处。甲以乙骂他为由,双方发生争执。在路边的手机店门口,甲与丙、戊、已将为乙出头的丁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的伤为轻伤二级。

关 键 词:故意伤害罪 法医鉴定 夜市 基本案情 被害人 打电话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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