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危险接受处理模式之检视——自我答责理论之提倡  被引量:1

A Review of the Victim Risk Acceptance Treatment Model--Advocating the Theory of Self-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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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华宇 孟念 DING Huayu;MENG Nian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75-85,共11页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  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2021BFX008)。

摘  要:对于被害人于危险接受场合下的刑事责任归结问题,既有的流变进路在自身逻辑上难以自洽,均无法圆满地妥善解决。处理危险接受案件,应以被害人自我决定权为基准。自我答责理论从被害人的自由意志出发,明确了被害人基于自由意思而陷入危殆化,形成了“意思、行为与结果的统一体”,所发生的法益侵害结果应归属于自己管辖领域,由其自我答责。自我答责理论的适用需加以限制性条件,避免责任认定混乱,在充足条件之后,可将自我答责理论适用于3类危险接受场合,以为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疑难案件提供理论补给。

关 键 词:危险接受 自我答责 客观归责 自我决定权 被害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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