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监测法律主体资格之认定  

Determination of Citizens' Legal Capacity to Monitor the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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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艺群[1] 郑金宇 Zheng Yiqun;Zheng Jinyu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113-122,共10页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正处于由量变转为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治理愈发艰难、复杂,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环境监测也面临新的挑战。为此,需要完善环境监测的法律主体,实现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格局。公民享有环境监测的权利,应在具有一定环境监测行为能力的条件下,拥有环境监测的法律主体资格。同时,大数据的兴起拓宽了公民获取信息的非官方渠道,公民比以往任何时刻更需要法律来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和制约政府的公权力。因此,需要从环境监测社会化的基础理论出发,研究公民环境监测法律主体资格之认定,引入“业主”概念,建立公民环境监测法律主体资格认定机制,提高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的质量。

关 键 词:环境监测 公民环境监测权 公民环境权 

分 类 号:D9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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