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让合同认定无效后,其转移登记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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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原 钟京涛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4年第2期56-57,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案例甲、乙为夫妻,两人均为某国企(以下简称“A公司”)职工。2001年6月,A公司进行福利分房,甲分得一套位于某小区的住宅(以下简称“案涉房屋”)。随后,A公司与甲签订了《出售职工住宅合同》,合同载明:案涉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总价款16万元,按成本价购买后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2002年8月,甲缴清购房款后办理了过户手续。2006年6月,甲、乙离婚,经法院调解,案涉房屋归乙,乙随即办理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关 键 词:法院调解 房屋所有权证 个人所有 职工住宅 福利分房 转移登记 房屋产权 房屋建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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