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衔接探讨  被引量:1

Discussion o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Prosecu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Litigation for 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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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金海 邢捷[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出  处:《环境保护》2024年第3期73-76,共4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生态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功能与管理使用研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功能与管理使用研究”(BJ2023B40)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制度属性上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是以公权力部门为主体,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履职性行为,也是我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囿于具体规则、标准、程序等不尽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并行、交叉甚至冲突等情形,由此便产生了“两诉”。应在诉权与顺位等框架性建构内容衔接外,更多谋求如何建立衔接关系,如何有效开展线索、磋商衔接,如何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等实践性问题的解决。

关 键 词: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2.68[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X321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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