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成立的要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条第1、2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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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光荣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15-24,共10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条第1、2款继受《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就合同成立的要件作出了规定。在理解该规定时,应明确当事人就主体、标的和数量达成合意仅仅是一般情形下合同成立的要件。然而,即便法律对合同成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仍应考虑价款或者报酬是否可以通过合同解释规则或者推定规则予以确定,以及当事人一方是否对其他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作出了意思表示,或者明确约定必须就该事项达成一致合同才成立。在特殊情形下,主体、标的和数量之外的其他事项也都可能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在判断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全部成立要件达成合意时,还应认识到可能发生隐藏的不合意,并将其和重大误解区分开来。

关 键 词:合同成立 合意 隐藏的不合意 重大误解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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