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效力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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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文珺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4年第3期36-38,共3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民法典》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救济途径,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提醒善意第三人,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实践中,异议登记申请相对较少,而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其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和注销等都相对较为复杂,本文结合实务对其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相应的思考。

关 键 词: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 《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簿 善意第三人 申请主体 救济途径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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