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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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楠 欧阳冠洁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社会组织》2024年第6期27-27,共1页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

摘  要:为进一步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湖南省民政厅日前下发《关于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一般注销程序、简易注销程序、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工作要求五个部分。明确一般注销程序分为:依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完成清算工作,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法处置剩余财产,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五个步骤。《意见》提出,社会组织的剩余财产不得私分,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者捐赠给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在当地纸质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就债权债务清算、剩余财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公告;剩余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关 键 词: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 内部程序 剩余财产 社会组织结构 依法处置 政府门户网站 债权债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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