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调查)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之三——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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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均新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4年第6期77-78,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1998年出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对《询问(调查)笔录》文书的性质这样认定:“询问(调查)笔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查清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而制作的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的书面记录。”这个概念并未过时,至今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执法人员询问调查的核心是事实调查。询问调查笔录并非案件调查的“必需品”“零口供”定案也不是不可以。询问调查笔录制作的实质要求,简单讲应当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具体讲就是要具备证明当事人违法、违法情节轻重和不违法的事实。当然询问调查笔录还应当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证据链。

关 键 词:证明效力 证据链 询问调查 案件调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零口供 笔录制作 书面记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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