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刷单炒信案“组织虚假交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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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铖林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4年第6期85-86,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本案当事人系网络交易的特殊第四方,其经营模式是通过网络平台帮助商户实施刷单炒信行为,将商户个体的刷单行为集中化,违法行为具有网络化、平台化的新特征,具有较大的危害性。本案的查处,有力规范了外卖行业的经营秩序,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关 键 词:网络交易 网络平台 平台化 公平竞争 网络化 第四方 商户 刷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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