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药监督抽查的几点思考——以江苏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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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渝 邱峰 孙奕 靖广林 钱忠海 

机构地区:[1]江苏省农药总站

出  处:《农化市场十日讯》2024年第4期36-38,共3页Journal of Agrochemical Market

摘  要:新修订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农药管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

关 键 词:监督抽查 农业主管部门 抽查检测 产业发展规划 假劣农药 农产品质量安全 饲料添加剂 不定期组织 

分 类 号:F20[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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