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为载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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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志春 王东宇 

机构地区:[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8期29-33,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涉黑组织披着“合法成立公司”的外衣,要从公司成立目的、参股股东、是否公司集体意志所为、违法所得的控制支配权等方面将涉黑组织与公司的合法运营活动相区分;涉黑案件的认罪认罚,要全面审查、逐一核对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是否存在升降档或不均衡等情形,被告人一审期间认罪认罚获得轻判后上诉的,要区分情况处理;涉黑案件财产刑的处置重点,要严格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等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关 键 词:有组织犯罪 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 集体意志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 财产刑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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