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违法行为中获取的线索提供给办案机关不构成立功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高荣超 周召 史益新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8期47-4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行为人将其在购毒、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中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提供给办案机关,虽经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在前案中检举揭发,但判决前未经查证属实,后该线索在前案刑罚执行期间查证属实,审判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对该情况均不掌握;前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后案中又提出该检举揭发线索,在后案审判中不应认定立功。

关 键 词:检举揭发 刑罚执行机关 办案机关 审判机关 查证属实 刑罚执行完毕 犯罪线索 立功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