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的一般认定  

General Affirmation of Reasonable Limitation Scope of Safety Guarantee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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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苑效 胡小琴 Xu Yuanxiao;Hu Xiaoqin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8期76-7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着重从义务人对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合理预见、潜在受害人对义务人的合理信赖和期待、义务人客观的危险控制能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成本等方面考虑,确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并据以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主体。如对设施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主观上应当合理预见设施会对具有近邻性的潜在受害人带来危险,客观上也能够采取措施防免危险的发生和损害的扩大,却未采取防免措施,且该不作为对损害结果发生了作用力,即可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合理限度 侵权责任 合理预见 合理信赖 义务人 损害结果 合理范围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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