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所涉事实、理由或依据的判定  

Judgment of Fact,Reason and Basis Involved in Answer to Information Applied to Disclose b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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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鸿[1] 黄静波[1] 殷勤[1] Gao Hong;Huang Jingbo;Yin Qin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8期95-9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审查和评价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要素。政府信息答复与答复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具有不可分性,申请人认为知情权未获满足的,应当通过对政府信息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申请人不加限制地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不符合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制度安排,悖离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制度目的,不具有权利保护必要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关 键 词: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 驳回起诉 不可分性 知情权 必要组成部分 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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