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签备案是否可诉应注重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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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文玉 赵栋梁 

机构地区:[1]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8期106-10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网签备案作为行政管理制度,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主要是基于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而产生的行政管理效力,并不影响民事涉案房屋的物权效力和购房合同的债权效力。原告为实现民事债权,请求撤销债务人与购房人办理的网签备案,因网签备案对原告的债权实现不产生实际影响,不能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

关 键 词:原告主体资格 物权效力 债权效力 网签备案 债权实现 行政管理制度 可诉 债务人 

分 类 号:D922.3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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