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的要件解构与司法适用  

Deconstructing the Elements of Letter of Credit Fraud and Its Judicial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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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隹文 Lai Zhuiwen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6期56-65,共10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控制研究”(项目编号:23XFX02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受制于同类法益的约束,基于对体系解释的坚持,同时为了合理界分骗取金融票证罪与信用证诈骗罪,承认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信用证诈骗罪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更为妥当。相应的,应在非法占有目的之统摄下阐释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类型。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者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的之所以罪质适格,在于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实质因果力,能够常态性引发财产法益损害。由此,不能形式化理解骗取信用证,需结合项前规定和同类解释规则,将之补正解释为骗取信用证并按其本来用途使用从而骗取财物。囿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有期徒刑+罚金+罚金”的刑罚结构导致了刑罚过剩,难以契合罪刑均衡原则,因而在进行立法修正之前,需要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对单位内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判处低额罚金或不判处罚金予以化解。

关 键 词:非法占有目的 骗取信用证 实行行为 单位犯罪 刑罚过剩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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