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平台重要规则制定权的规制  被引量:20

Regulating the Rule-Making Authority of Super Plat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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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解志勇 Xie Zhiyo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4年第2期5-17,共13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作为新兴公共治理组织的超级平台,借助算法技术,可以对法律的宽泛性规则进行技术性解构与细化,或对数字空间的立法空白先行补位,以自治规则进行平台治理,从而实现对平台治理领域立法权的功能性替代。超级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用户产生强大的支配力和影响力的同时,亦给公民基本权利、公共秩序与法律公信力等带来诸多风险。从“立法”角度看,超级平台重要规则的制定,需遵循合宪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与合伦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引导、监管超级平台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制定规则,构建法治、科技和伦理审查机制,以权威同质的审查压实超级平台的法律、技术和伦理责任。一旦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或国家重要权力的行使,司法机关应摒弃消极审查态度,转而对平台规则内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与正当性方面的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关涉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权威时,甚至可以进行合宪性审查。

关 键 词:超级平台 网络平台 重要规则 自治规则 数字经济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17[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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