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行使程序自主权的实践研究  

A Study of Practice of Exercising Procedural Autonomy by“Grand Justices of Judicial Yuan”in Taiwan:Centering on Cases Relevant to Interpretative Effec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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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文戈 陈尤海 Liu Wenge;Chen Youhai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台湾研究院、台湾研究中心、港澳台研究中心 [2]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 [3]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台湾研究中心 [4]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港澳台研究中心

出  处:《现代台湾研究》2023年第6期57-67,共11页Modern Taiwan Studies

基  金:202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时代推进祖国完全统一的法治体系与法治话语研究”(22JJD820006)。

摘  要: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对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的解释是滋生“法理台独”风险的重点场域,从程序上认识解释权的行使有助于全面掌握“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权的运行规律。解释效力由台湾地区“制定法规则”规定,在“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解释权的过程中不断补充调整,是“司法院大法官”行使程序自主权的重要案例。“司法院大法官”行使程序自主权在“依法解释”与“延续先例”的同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在解释效力的问题上,“司法院大法官”行使程序自主权旨在强化“释宪”实效,使得“释宪”行为复杂化,“释宪”结果的可预测性降低,“制定法规则”吸收了“法官造法”的内容。台湾地区“宪法诉讼法”实施后,“司法院大法官”的程序自主权仍有存续空间,台湾地区“释宪”活动的不确定性将有所提升,其中可能导致的程序型“法理台独”风险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关 键 词:台湾地区 “司法院大法官” 程序自主权 “法理台独” “释宪台独” 

分 类 号:D675.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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