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法释[2024]3号)  

Supreme People's Court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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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3期10-10,共1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伺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伺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确定罪名 刑法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折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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