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体系现代化的理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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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毅[1] 郑玮洺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6期19-23,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法律监督体系现代化应当是指通过现代化的理念改革和完善检察职能、组织机构、办案理念三大法律监督要素,使其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律监督有机整体,最终促使法律监督功能的实现。具体而言,在检察职能方面,要以发展的眼光因时而动调整检察职能配置;在组织机构方面,坚持检察一体的组织原则,以专业化指导检察机构的优化;在办案理念方面,要坚持法治化行权与以人为本的核心观念。未来,在检察职能方面,需要补强检察侦查权,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完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在组织机构方面,需要平衡检察一体原则与检察官独立办案,并设置专司“侦查-调查”的内部机构等;在办案理念方面,需要建立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的理念,并提高检察官办案文明化、法治化水平。

关 键 词:法律监督体系现代化 职能配置 组织机构 办案理念 

分 类 号:DF8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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