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的激励型立法——基于《拜杜法》的思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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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驰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2]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上海200092

出  处:《人工智能》2024年第2期87-98,共12页Artificial Intelligence View

基  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2023年软科学项目(20232S0064)。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场景的日益多元化,人工智能正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一场历史性变革。《拜杜法》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人工智能法的构建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今后,人工智能法制定时应考虑采取“激励型立法”模式,在继承“促进型立法”优点的基础上,更好地激励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探讨人工智能激励型立法方案时,首先,应明确立法目的是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其次,结合域外经验和本土实践,采取“三分法”的分类分级思路;再次,在激励方式上选择“减少成本型”和“增加收益型”激励;最后,考虑增设一部激励属性更强的“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法”。构建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激励型法律规范,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创新活力。

关 键 词:人工智能法 拜杜法 激励型立法 促进型立法 人工智能产业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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