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改抵扣”在生态环境损害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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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纵志伟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年第4期88-90,共3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司法理念已经从报应性司法转变为恢复性司法,并出现了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技改抵扣等多种新型责任承担方式。相比其他方式,“技改抵扣”具有易于认定成果、与生态环境兼容性强及责任人积极性高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生态效果。“技改抵扣”尚处于探索适用阶段,需要从量化条件、实质条件、时间条件三方面进行规范,以确保其适用效果。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 恢复性司法 技改抵扣 责任承担方式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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