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新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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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玉香 吕文博 马思琦 

机构地区:[1]杭州海关

出  处:《中国海关》2024年第3期56-57,共2页

摘  要:2023年11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调整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正式发布,两部委决定对试点地区(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要求予以调整。本文将对新政背景、实施要求等内容进行简要梳理。

关 键 词:自由贸易试验区 监管总局 信息技术设备 自由贸易港 强制性产品认证 CCC认证 速递 试点地区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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