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曲宁宁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北京100088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518000
出 处:《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124-128,共5页Journal of Lvliang Education College
基 金: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发展阶段资本规范健康发展的经济法保障研究”(22CFX037)。
摘 要:当前网约车人身侵权损害案件的司法裁判存在较多争议,主要体现在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以及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上。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定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部分认定为挂靠关系,还有部分法院认为二者之间不具有法律关系。司法裁判出现争议的原因在于法院并未从实践出发认定网约车的不同运营模式,从而导致了法律的适用错误。为了统一裁判,明确网约车侵权案件当中责任分担问题,应当根据不同的运营模式来确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厘清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在专业雇佣模式下,平台与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平台需要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在租赁代驾模式下,平台与司机之间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提供者的关系,平台需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可向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在社会兼职模式下,平台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平台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其中“相应责任”包括了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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