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侯欣一 HOU Xinyi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1-21,共21页China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革命根据地法律史研究(1921—1949)”(23@ZH001)中期成果。
摘 要: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实践始于局部掌握政权的根据地时期。根据地政权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以传统乡村为场域,克服恶劣的战时环境,法制实践从无到有,涉及现代法治的全部领域,且呈现出许多规律:指导思想上从移植到自主创建。早期以移植苏联的法律制度为主,延安时期进入自主创制阶段,强调法律制度只能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出发,且内容和形式必须是全新的。制度上经历了从“游击式”到“正规化”再到“新型正规法制”的过程。“游击式”法制的特点是制度简单、程序简略,突出实用。“正规化”强调法律内容详尽,制度完备。“新型正规法制”则主张适当完备法律制度的目的必须是有利于党的领导,有利于满足民众的需要。功能上历经了从注重打击敌人到限制公权力,从而使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在价值上与现代法治更为接近。建设重点从强调建章立制到重视养成守法习惯。实践上经历了从主要依靠国家机关执法到党政军民学、齐抓共管的大法制建设工作格局。上述规律的形成,或是由于认知上的变化所致,或是源自于政权建设中的经验积累,当然也包括对法制实践中一些教训进行反思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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