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闻斐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9期73-75,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自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诞生以来,一直为各界人士所诟病,虽然在此之前创业者们饱受法定资本实缴制烦恼。2013年《公司法》第三次修正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公司创始股东设立公司不再需要缴纳注册资本以及进行相关的验资程序,业界一片欢呼。这项改革预示着国家活跃金融市场的决心并极大增强了投资者以及创业者们的信心。从2013年至今,国内金融市场空前活跃,资本市场也进一步繁荣,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改革功不可没。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金融市场,其缺陷却显而易见。尤其是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实践中,大量的公司债权人因此而受到利益损失,相关问题产生的争议以及诉讼纠纷也是种类繁多。因此,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改进制度又呼之欲出。在上述前提下,研究认缴制及其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以及对应的解决方法十分有必要。本文将以此为中心点展开论述,结合2023年9月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一起进行探讨,以期得到好的论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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