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教义学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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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童云峰[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126-135,共10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冲击下刑法教义学的应对与发展研究”(22AFX008)。

摘  要:“终身监禁”已进入我国刑法规范体系中,其在本体论上应被界定为“附生效条件”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价值论上,纵使我国既有终身监禁制度可能存在些许罅隙,但仍需肯定其在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深化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提供新的刑罚模式等方面的积极功效。在方法论上,应当引入“社会分工论”作为分析工具。在体系内分工方面,立法上应通过循序渐进式的制度改革来优化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司法上应有限附条件适用既有的终身监禁制度。在体系外分工方面,终身监禁只能适用于罪行轻于死刑但重于无期徒刑的罪犯;终身监禁比普通死缓更为严厉,与减刑、假释的分工具有互斥性。

关 键 词:终身监禁 附生效条件 刑罚宽缓化 社会分工论 

分 类 号:DF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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