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徐智华[1] 王旭 Xu Zhihua;Wang Xu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173-185,共13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现行养老模式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18YJA820028)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生育政策的完善是加强生育保障,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从“家庭主义”理论逻辑推演并结合实证角度分析判断,我国现阶段生育政策应定性为“显性家庭主义”,表现为支持家庭照护的积极化倾向和缺乏家庭照护替代选项的消极化态势,弊端在于多重因素结合下的家庭育儿负担过重,从而影响社会整体生育意愿。促使“显性家庭主义”生育政策向“可选择的家庭主义”转变,是突破现行生育政策困境的总体可行性思路,其转变可从“去家庭化”和“家庭化”角度着手,能有效避免政策工具化,为家庭减负并提高社会整体生育意愿,进而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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