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诰》民拿害民官吏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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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代晗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102488

出  处:《黑龙江史志》2023年第4期65-69,共5页Historical Records of Heilongjiang

摘  要:为了以严刑去奸贪,朱元璋制定了一系列的治吏措施与相关法律规定。“民拿害民官吏”制度正是朱元璋在明初吏治背景下通过《大诰》颁布的规定:民间“高年有德耆民及年壮豪杰者”可以主动检举贪官污吏并允许百姓将其绑缚进京接受惩处。纠察百官,典正法度本应由中央行政监察机构御史台(明清改为都察院)执掌,但由于明初特殊的历史背景,朱元璋将监督州县衙门长官的权力部分赋予了百姓。从实施效果来看,它起到了对奸贪害民官吏的惩处与警示作用;达到了扶贫济弱、恤民爱民的社会效果;突破了里甲制度对于人口流动管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十分罕见地实现了中国历史上平民百姓对官员的直接监督,打击了官吏特权制度。但需要认识到传统封建社会既无民主也无法治,民拿害民官吏先天不足,且缺乏国家大法的规范,最终未能实现法制化、常态化。

关 键 词:民拿害民官吏 明大诰 重典治吏 法律监督制度 

分 类 号:K248[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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