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共和国计量法》编译(二) 第二章 确保测量统一领域的国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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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向瑞 徐淑霞 赵乔 

机构地区:[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2]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出  处:《中国计量》2024年第4期34-38,共5页China Metrology

基  金:中亚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相关研究(XJL2024KY007)。

摘  要:第5条在确保测量统一领域实现国家监管1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委员会、国家标准委和其他国家机关执行确保测量统一的国家监管。2国家监管须在法制计量领域实施,适用于以下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测量:2.1实现贸易的买方(消费者)和卖方(供应商、制造商、执行者)之间在原材料资源(电能和热能、天然气、水、石油和石油产品、其他资源)的供应和(或)消费方面的贸易和结算,以及提供交通运输、日常生活、市政公共事业服务、邮政和电信服务与其他服务,对于上述贸易、结算业务及服务须实施国家监管。

关 键 词:法制计量 交通运输 计量法 原材料资源 结算业务 电信服务 供应商 监管 

分 类 号:D951.14[政治法律—法学] 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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