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研究  

Research on the Compensation and Relief System for the Damage of Mineral Re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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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嘉祯 Wang Jiazhen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出  处:《大庆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100-104,共5页Daqi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非法采矿行为会导致矿产资源财产利益和生态环境利益双重损失,其中受损的生态环境利益既包括因非法开采矿产而导致附属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包括矿产资源自身生态价值的毁损,非法采矿行为会同时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毁损。但现有法律制度仅单方面救济其中一种利益,未实现对双重利益的全面救济。故提出由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基于“两统一”职能,利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对矿产资源双重利益损失予以救济。

关 键 词:非法采矿行为 财产损失救济 生态损失救济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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