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法治化的几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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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管涛 

机构地区:[1]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09

出  处:《大庆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105-110,共6页Daqi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企业破产与公司治理研究所一般课题“企业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pcs2021yb-4。

摘  要:在税收领域,我国纳税信用修复的法治化框架已经基本确立,并在中央和地方两个维度开展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尚未关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纳税信用修复,故有必要将现行纳税信用制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予以完善和细化。在破产企业大量增加的背景下,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应当适当改变,修复的时间应当正当化,修复结果的应用应当实质有效。在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体系的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修复机制的完善与动态调整,以提高破产重整的质量和效率。

关 键 词: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信用监管 破产重整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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