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过后承包商是否承担缺陷责任--以普通法判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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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飞 

机构地区:[1]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

出  处:《中国招标》2024年第4期65-67,共3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国际工程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缺陷责任期[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 Conseils)合同条件中使用的是“缺陷通知期”],在该期间发现的缺陷应由承包商负责维修,并在该期间结束后颁发履约证书。那么,履约证书的签发是否对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具有最终且确定的效力(final and conclusive),从而可以阻止业主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要求承包商对缺陷承担责任?缺陷构成承包商违约,业主可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英国法下的观点是,缺陷责任期是合同约定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生缺陷,承包商有合同下的义务(也有权利)自行修复缺陷,业主也有义务通知承包商进行修复。

关 键 词:合同责任 缺陷责任期 英国法 合同条件 普通法 判例分析 修复缺陷 损害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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