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 耽误职工再就业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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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家永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3期7-8,共2页

摘  要: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因认识错误或者滥用其优势地位,拒绝、拖延出具离职证明,甚至借机发泄对劳动者的不满,给劳动者再就业设置障碍。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人社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因此而无法入职新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还有权要求老东家赔偿。

关 键 词:劳动仲裁 认识错误 老东家 用人单位 法定义务 职工再就业 离职 设置障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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