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未缴足情形下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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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轶凡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法学院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3期70-72,共3页

摘  要: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相连,公司资本的确定是因为股东应当按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资本的维持是因为股东不能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股东瑕疵出资时,公司资本的确定与维持皆会受到影响,会波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中,董事能够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对公司周转运作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特定情形中,董事也应当对公司资本的监管尽到其义务,在违反义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也应当承担责任。本文将结合当前制度规范、实践案例与研究,分析在股东出资未缴足情形下如何确定并实现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

关 键 词:公司资本制度 债权人利益 出资义务 违反义务 瑕疵出资 公司债权人 股东出资 经营决策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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