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举报中电子数据证据效力认定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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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佳丽 宫丽鸿 

机构地区:[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沧州监管分局党委

出  处:《中国农村金融》2024年第6期71-72,共2页China Rural Finance

摘  要:监管部门应加强制定体系化、利于实务操作的金融举报电子数据证据规范,与司法等多部门互通有无、加强联动,多措并举发挥电子数据证据效力。随着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领域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举报愈发常见。因缺乏专业鉴定手段与明确判定标准,监管部门较难认定举报中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关 键 词:电子数据证据 证据效力 效力认定 现代化信息技术 移动终端设备 鉴定手段 金融领域 判定标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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