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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农村百事通》2024年第5期66-67,共2页

摘  要: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如何核算和分配?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分配办法 按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弥补亏损 公积金 大会决议 章程规定 

分 类 号: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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