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业主知情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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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小青 

机构地区:[1]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物业管理》2024年第4期110-111,共2页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摘  要:业主行使知情权应遵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正当目的、不加重披露义务人的负担、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原则。业主知情权是实现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都对业主知情权进行了规定。但是法律在制定时无法预测执行中可能遇到的每一种场景和情形,因此,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有关业主知情权的争议,诸如单个业主要求查阅业委会印章使用记录,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会议表决票,小区收付款合同以及收支明细等信息时,相关单位是否应当向业主提供?对此,笔者仔细研读了法律规定并查阅了大量司法实践案例,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了具体分析。

关 键 词:知情权 共同管理权 正当目的 业委会 业主大会 义务人 地方性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8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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