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不能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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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莒南法院

出  处:《农村新技术》2024年第3期70-71,共2页

摘  要:【案情】山东省莒南县某村民委员会与某石子厂签订采石场承包合同。合同载明:发包方为某村民委员会(下称甲方),承包方为某石子厂(下称乙方)。甲方在该村集体山场内有石场一处,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将该石场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进行开采山石加工石子。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承包合同,甲方提供20亩土地由乙方作为料场使用,每年每亩1200元,承包期3年,承包费为7.2万元。

关 键 词:村民委员会 承包合同 承包形式 采矿权 村委会 发包方 承包期 承包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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