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滞纳金问题探究  

Study on the Issue of Tax Late Fee in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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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思思 Liu Sisi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119-123,共5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摘  要: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滞纳金的债权属性一直存在争议,这与税收滞纳金定性不明有很大关系。现行税收滞纳金实为利息属性,在未来的立法中应采用“税收利息”和“税收滞纳金”并设的模式。以此为基础,可对破产提起后可能会出现的三种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利息和税收滞纳金的债权属性进行准确判定:三种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利息都应在破产受理日截止计算,并具有普通债权的属性;税收滞纳金则需要分别讨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受理日前的税收滞纳金应列为普通债权,破产受理日后的税收滞纳金应列为劣后债权,在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程序中则仅需将破产受理日前的税收滞纳金列为普通债权,破产受理日后的税收滞纳金不再计算。

关 键 词:税收利息 税收滞纳金 企业破产程序 税收征管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91.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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