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清污单位与污染责任人间的请求权基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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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磊 

机构地区:[1]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

出  处:《世界海运》2024年第4期44-49,共6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航运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船舶溢油事故的频发,其中清污费用的索赔问题可以说是船舶油污类海事纠纷案件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现行法未对受海事主管机关指派开展清污作业的清污单位与污染责任人之间的索赔问题予以规定。对于清污单位能否及何以向污染责任人主张清污费用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分歧。《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82条规定了清污单位可以直接向污染责任人主张清污费用。针对污染责任人以同清污单位间无协议为由抗辩清污单位无权向其主张清污费用,按照基本法律思维方法对请求权基础进行全面而完整的检查,清污单位可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向污染责任人主张清污费用。

关 键 词:强制清污 请求权基础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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