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重要精神及其对完善中国非遗法治建设的启示  被引量:6

The Spirit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Its Inspiration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Rule of Law in the Field of the 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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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云霞[1] Wang Yunxia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2024年第2期6-11,共6页China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摘  要:对非遗保有主体权益的尊重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其他基本文件中蕴含的重要精神。中国自加入公约以来,在非遗法治建设上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也存在对非遗保有群体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权益保障不够充分等问题,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修订和相关法治建设中,确立保有群体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代表性传承人的权益保障,关注他们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并在保有群体和外部使用者、开发者之间建立非遗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以期更好地调动各方保护利用非遗的积极性,实现非遗保护传承的共治共享。

关 键 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权益保障 惠益分享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G112[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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