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党纪终身追责之法理思考与制度完善  

Legal Theory Thinking and System Improvement of Lifelong Accountability for Violating Party Discip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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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祝捷[1,2] 周娴 Zhu Jie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133-141,共9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创新性路径研究”(19VHJ009)。

摘  要:《纪律处分条例》不限制违纪行为的追责期限。与国法时效两相比照,“党内不设置追责时效”的法理逻辑在于:党纪追责源于对党员政治身份的规范,而国法追诉是对一般社会成员行为的普遍约束;终身追责符合党内“义务优位”的制度安排,而时效与国法“以权利为本位”相契合;党纪追责权不存在消灭可能,而时效设定国家权力会随时间经过而消灭;终身追责终极目的在于保障党长期执政,而国法时效侧重“维持既存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继续坚持终身追责的同时,还应从以制度完善促进追责规范、以资源集中紧盯追责重点、以证据优化实现追责精准、以纪法贯通促进追责高效等四个方面协同作用以消除追责乱象。

关 键 词:终身追责 时效制度 义务优位 自我革命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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